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申诉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1、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五、当事人申诉的立案审查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对于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案件,接谈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本庭通过接待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六、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 、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光盘格式要求:申诉书及全案裁判文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其余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