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缓解“执行难”,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拓宽新的保全担保方式,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在受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确认保险公司担保有效。
申请人刘某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田某在三岔子林业局某林场承包到期债权8万元,但刘某无法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刘某在得知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推出一款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仅需缴纳168元保费即可获得阳光财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担保,费用低且快捷,便购买了该款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遂向法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及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江源林区法院在接到申请人保全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担保函后,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通过出售保险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可以拓宽了财产保全的担保渠道,不仅有利于保全错误情况下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降低保全风险,同时又能帮助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紧张的保全申请人解决担保难题,遂依法裁定并及时保全了被申请人到期债权8万元。
此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发生,有效地化解了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