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被告人于英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先前所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于英吉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在居住地生活改造。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缓刑执行期间,为打烧柴,被告人于英吉携带手锯、油锯等伐树工具多次进入三岔子林业局龙湾林场施业区内盗伐林木17株,合立木蓄积3.5558立方米,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考虑被告人于英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于英吉将为自己再次犯罪而付出入狱服刑改造三年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