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辛苦工作忙碌了一年的工人们,最期盼的就是年底拿到应得的工资,开心回家过年。而在这种时刻,也总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为冯某等45名农民“要回了”拖欠已久的“过年钱”。
冯某等45名农民工自2017年到某金矿从事采矿工作,但在2019年4月起该金矿欠冯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款3个月,多次讨要, 金矿拒付,在2019年5月冯某等45名农民工向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调解书,裁决给付冯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对未结算的工资款按20万计算,待结算后按实际验收明细表给付,但仲裁生效后该金矿只履行了大部分欠薪,还有8万余元未履行。
在本案审理中,由于该金矿管理制定不规范,办案法官经过对案件的梳理,为了查明案情,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先后数次到该金矿调取矿长、总工程师等人的材料,通过明理说法使该金矿矿长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最后判决该金矿给付拖欠的工资款8万余元。目前该金矿矿长已实际履行完毕,给付了拖欠冯某等45名农民工工资。
本案的审结让农民工收到了自己辛苦劳作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让拖欠农民工报酬的单位认清了自己的错误,化解了上访苗头,促进了社会公正、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