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侯某因自已患颈椎病,让另一被告人孙某(已判刑)方便时上山“整”一块黄菠椤木段做枕头,孙某同意后,某日私自进入国有林内非法采伐黄菠椤1株并截成木段,在运输途中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非法采伐的黄菠椤树为自然生长的野生鲜活树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侯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认罪,认为自己只是让孙某给他“弄”一块黄菠椤木段,没说具体时间和方式,期间也没有通过电话,自己并没有违法。侯某的供述称“整”黄菠椤的意思是可以通过拣、割、伐的手段获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侯某长期患病,经济困难,为其指定了辩护人。通过法官和侯某的辩护人对其明理释法后,侯某在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的做法是唆使他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表示自己非常后悔这样做。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本院根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其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依法对被告人侯某宣告了缓刑。
该判决体现了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而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的,也可从宽处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宣告缓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作用,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