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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可追偿: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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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家伯  发布时间:2020-10-27 13:59:15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但往往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划分的非常明确,对于侵权人的责任追究也是一追到底,避免了此类事件发生后,责任划分不清,难以解决的情况。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