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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无情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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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强、陈鹏  发布时间:2021-09-01 15:38: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被告人潘某与妻子李某二人因刑事犯罪分别被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

按法律规定,此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收监执行刑罚,被告人李某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改造。而潘某、李某案发后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一直是被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倆人都是农民,都已60多岁,婚后又无子女,靠种地为生,身体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因李某患有类风湿,手脚关节已经变形,农活基本只靠潘某一人来完成。潘某收监执行后李某的生活问题怎么办?针对这一实际生活问题,江源林区基层法院院领导带领法官驱车百余里深入到潘某、李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关和村委会进行协调沟通,村委会同意,在潘某服刑期间安排专人随时与李某联系,发现困难会及时给予解决;会组织村民在春耕秋收时一起帮助李某;社区矫正机关表示,会组织社区所有矫正人员帮助李某解决春耕秋收等繁重家务劳动问题。倆罪犯知道法官为他俩解决了家庭生活难题后十分感动,表示一定会认罪伏法重新做人。潘某表示自己在监狱里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点出来与李某团聚……,李某表示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好好生活,等待潘某团聚……。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切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尽力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得到了案发地干部群众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