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张某迫于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其手机财付通账号的压力,主动履行了偿还王某某全部欠款50000元的义务,及时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张某与王某某是一起长大的朋友,多年前张某去外地投资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资金,便让王某某投资60000并承诺本金和盈利款均归王某某,不盈利则归还本金。后张某在 与他人合伙做矿石生意时赔了款,张某只给付王某某10000元钱后拒绝给付剩余50000元。无奈,王某某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给付王某某余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躲起了猫猫只接电话见不到人,不配合法院执行,且以身体有病、工资收入低为借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张某每月有2000余元工资收入,其手机财付通账户有现金流动。针对张某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其工资和手机财付通账户,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这时,张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因其做生意往来资金全部通过手机转账,现转入手机的钱都被冻结了,外出无法坐动车和飞机、住宾馆,致使其无法正常做生意,平时生活消费也无法使用手机很不方便,表示尽快筹款还账,恳请法院解冻其手机财付通账户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5天后,王某将50000元欠款打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执行法官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冻结和限高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冻结其手机财付通和工资账户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得到当事人和百姓的称赞。